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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指南:云南省高校人才市场会员制章程
 云南省高校人才市场概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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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高校人才市场会员制章程

第一章 总 则
  第一条 为贯彻“立足高校,面向社会,服务云南”的市场宗旨,加强云南省高校人才市场与广大人才与社会单位的广泛联系,促进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设高校人才市场工作的开展,根据《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》、《云南省人才市场会员制办法》及《云南省高校人才市场章程》, 特制定本章程。
  第二条 市场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。个人会员是指到市场登记注册有关信息的人员;单位会员是指到市场登记注册有关信息的具有定地位的社会单位。
  第三条 凡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,凡具有法定地位的社会单位,遵守《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》,承认本章程,申请并经批准,缴纳会员费,均可成为云南省高校人才市场会员。
  第四条 市场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,交流信息,沟通供需,总结经验,共谋发展。

第二章 会员权利
  第五条 会员信息(个人信息、单位概况、人才供给与需求信息等)免费录入“云南省高校人才信息管理系统”。
  第六条 会员免费查询“云南省高校人才信息管理系统”内的人才供需信息。
  第七条 会员免费参加市场举办的人才交流洽谈会。
  第八条 个人会员可以得到市场的向用人单位的优先推荐,单位会员可以优先从本市场招聘所需人才,并优先得到一定范围内的就业(录用)人事代理服务。
  第九条 会员可优先、优惠在市场拥有的信息网、报纸、刊物等广告媒体上发布信息和获得有关材料。
  第十条 会员有权对市场的运作和管理进行监督,有权对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第三章 会员义务
  第十一条 会员在参与人才市场各项活动中应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,接受市场的管理。
 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应及时向市场提供本单位情况变更、人才供给与需求等信息;个人会员应及时向市场提供个人求职信息的变化情况。
  第十三条 会员在市场进行人才交流活动应遵守统一的人才推荐、招聘程序。
  第十四条 会员应积极参与市场举办的各种活动,关心市场建设,密切与市场的联系。
  第十五条 会员应按时向市场交纳会员费。

第四章 入会与退会
  第十六条 市场本着“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”的原则,按照规定办理会员入会或退会手续。
 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,应向本市场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,经同意后由本市场颁发会员证。
  第十八条 会员在全市场业务活动中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,本市场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 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,应事先向市场递交书面说明,交回会员证,然后由市场注销会员资格。
  第二十条 会员逾期超过半年不交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五章 附 则
 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云南省高校人才市场负责解释。
 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。

云南省高校人才市场
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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